购房者遇6种情况可退房 维护自身退房权益
所属分类: 独家报道 2016-01-20 17:40:22 编辑: 浏览次数 398 次
买房买合适的最重要。有买就有退,退房,可能有各种原因,那么,如何在退房中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宝鸡市住建局住房发展科科长张世芬介绍,民事案件中,主要看商品房合同中的约定,有了这些约定,退房就比较容易,购房人日后打官司胜诉几率也大。但购房者应知道,置业时,主要在六种情况下可要求退房。
第一类: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比如开发商已将土地设定抵押却没有告知购房人,或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二类:开发商私自变更设计。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否则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三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如果发生地基基础的沉降超过允许变形值,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砖石结构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等质量问题,并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四类: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文本》中关于商品房逾期交付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超过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类: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文本》中关于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种方式处理。其中第二条: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类:无法办理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起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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